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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绍虞民初字第17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1-30

案件名称

浙江文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金如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文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金如建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虞民初字第171号原告浙江文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操文汉。被告金如建。社会秩序22195803231110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文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金如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预交期内未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技江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孙 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