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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庆西民初字第13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3-16

案件名称

张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庆西民初字第132号原告张某,女,汉族,1990年2月28日出生,农民,住庆阳市西峰区。被告刘某,男,汉族,1986年8月28日出生,居民,住庆阳市西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以与被告刘某已自行协商处理为由,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提出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退付原告张某150元。代理审判员  赵恺山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赵甜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