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庆西民初字第13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3-16
案件名称
张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庆西民初字第132号原告张某,女,汉族,1990年2月28日出生,农民,住庆阳市西峰区。被告刘某,男,汉族,1986年8月28日出生,居民,住庆阳市西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以与被告刘某已自行协商处理为由,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提出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退付原告张某150元。代理审判员 赵恺山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赵甜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