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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刑初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王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黄刑初字第6号公诉机关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8月8日被沧州市公安局渤海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3日被沧州市公安局渤海新区分局取保候审。黄骅市人民检察院以黄检刑诉(2014)第3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盗窃罪,于2014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黄骅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德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黄骅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8月5日17时许,被告人王某在渤海新区黄骅港万通网吧上网时,盗窃李某手机一部。8月6日,王某通过王义卫将盗窃的手机归还给受害人李佳霖。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3740元。上述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在庭审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王某在公安机关的供述、王某甲、刘某的证言、辨认笔录、价格鉴证书、照片、监控光盘、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王某主动归还了被盗赃物,认罪态度较好,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犯盗窃罪,判处罚金四千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第二日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侯新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姜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