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江油民初字第549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2-09
案件名称
原告杨正军、廖清秀与侯建、刘芹妤、尹立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正军,廖清秀,侯建,刘芹妤,尹立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江油民初字第5495号原告:杨正军,男,汉族,生于1974年10月13日。委托代理人:王书华,四川鼎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君儒,四川鼎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告:廖清秀,女,汉族,生于1972年11月28日。委托代理人:王书华,四川鼎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君儒,四川鼎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侯建,男,汉族,生于1958年2月23日。委托代理人:叶茂,四川太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郭丽,四川太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芹妤,女,汉族,生于1958年12月21日。委托代理人:叶茂,四川太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尹立贵,男,汉���,生于1958年2月3日。委托代理人:武敏,四川太白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正军、廖清秀诉被告侯建、刘芹妤、尹立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廖清秀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清秀撤回起诉审 判 长 赵从亮审 判 员 李 红人民陪审员 饶志斌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斌如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