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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一初字第8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焦琪文、王歌与王歌、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琪文,王歌,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一初字第80号原告:焦琪文,居民。被告:王歌,居民。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中心支公司。法定代理人张明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丁高峰,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焦琪文与被告王歌、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3日提交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焦琪文要求撤回对被告王歌的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焦琪文撤回对被告王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焦琪文负担。审判员  雷洪夏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亚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