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镜民二初字第01392号-1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分行与方思敏、徐飞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分行,方思敏,徐飞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镜民二初字第01392号-1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分行,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负责人:刘希军,行长。委托代理人:潘娟,安徽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飞虎,安徽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方思敏,女,1962年5月30日出生。被告:徐飞,男,1958年6月10日出生。本院于2014年10月31日作出(2014)镜民二初字第01392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对被告方思敏、徐飞所有的位于安徽省芜湖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通达商厦房屋在价值90万元的范围内予以查封。现该案已撤诉,故需解除对被告财产的保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方思敏、徐飞所有的位于安徽省芜湖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通达商厦房屋的查封。审判员 王敏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