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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州民一初字第0321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1-27

案件名称

孙强强诉被告张亮亮、程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强强,张亮亮,程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州民一初字第03211号原告:孙强强,男,1979年1月26日出生,汉族,阜阳市人,住阜阳市颍州区。被告:张亮亮,男,1987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阜阳市颍州区。被告:程亮,男,1989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阜阳市颍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强强诉被告张亮亮、程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孙强强不能提供被告张亮亮、程亮确切详细住所地,又未按本院指定期间向公告部门预交公告费用,无法向二被告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孙强强负担。审判员 阚 琰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卜小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