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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天民(二)初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2-04

案件名称

原告敏腾筛网经销部诉被告华通货场一般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敏腾筛网经销部,华通货场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天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民(二)初字第2号原告敏腾筛网经销部,地址天峻县团结巷8号。法人代表:付某某被告华通货场,地址天棚火车站天棚货场。负责人:董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敏腾筛网经销部诉被告华通货场一般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敏腾筛网经销部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敏腾筛网经销部作为本案的原告,具有申请撤诉的权利,经本院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敏腾筛网经销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敏腾筛网经销部自愿承担。审判员 奇 杰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拉毛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