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民(商)初字第0001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乔希斌与北京洪美源印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希斌,北京洪美源印刷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民(商)初字第00016号原告乔希斌,男,1966年4月24日出生,香河县亿利发纸张门市部业主。被告北京洪美源印刷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潞城镇燕山营村。法定代表人王进洪,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乔希斌与被告北京洪美源印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乔希斌经本院合法传唤未按时出庭应诉,故本案按原告乔希斌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乔希斌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三十六元,由原告乔希斌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翟新忠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思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