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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兰民初字第079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王国林与李玉国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国林,李玉国,张松峰,时运芳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兰民初字第0798号原告王国林(反诉被告),男,1974年1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睢县。委托代理张松峰、时运芳,河南金杞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李玉国,男,1978年3月3日生,汉族,农民,住兰考县。委托代理人刘建伟、常会涛,河南千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王国林诉李玉国承揽合同纠纷以及李玉国反诉王国林合同违约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王国林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李玉国的起诉,李玉国撤回对王国林的反诉。经本院审查认为,王国林与李玉国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王国林撤回对李玉国的起诉和李玉国对王国林的反诉。案件受理费4750元减半收取2375元,由王国林承担。审 判 长  李进良审 判 员  邵长波人民陪审员  赵尚义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郭俊卿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