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行执字第27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黄骅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王立新、韩文辉计划生育行政管理行政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骅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王立新,韩文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黄行执字第270号申请执行人:黄骅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址:黄骅市渤海路西段法定代表人:周金城,职务,局长被申请执行人:王立新,农民。被申请执行人:韩文辉,农民。申请执行人黄骅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4)吕计生征字第25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2014)吕计生征字第25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行政主体适格,事实和法律依据充分,程序正当合法,具备法定执行效力,符合法定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黄骅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2014)吕计生征字第25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华卫代理审判员 :王秀月代理审判员 :杨文芹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 于 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