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顺庆行初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2-28
案件名称
蒲学裕与南充市顺庆区城乡规划建设局行政其他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蒲学裕,南充市顺庆区城乡规划建设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顺庆行初字第10号原告蒲学裕,男。委托代理人蒲之贵,男。被告南充市顺庆区城乡规划建设局,住所地南充市市政府新区3号楼。法定代表人唐俐斌,职务局长。委托代理人强春艳,四川锐思邦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蒲学裕不服被告南充市顺庆区城乡规划建设局作出的南顺规建裁(2014)1号不予受理通知书一案中,原告蒲学裕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前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裁定适用下列范围:(十)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蒲学裕撤回起诉。本案减半征收的诉讼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陈俊杰审 判 员 罗洪亮人民陪审员 付朝晖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庞 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