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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台玉商初字第242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2-10

案件名称

翁岩金、玉环金泰摇臂有限公司与玉环金泰摇臂有限公司、庄德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翁岩金,玉环金泰摇臂有限公司,庄德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台玉商初字第2420号原告:翁岩金。被告:玉环金泰摇臂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庄德建。被告:庄德建。本院在审理原告翁岩金与被告玉环金泰摇臂有限公司、庄德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处分权,其意思表示真实,理由并无不当,故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翁岩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94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97元,由原告翁岩金负担。审 判 长  孔庆周人民陪审员  张全喜人民陪审员  苏云飞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叶珍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