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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蒲民初字第0188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2-03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党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党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蒲民初字第01882号原告张某某��女,1974年2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蒲城县。委托代理人蒙某,陕西省蒲城县某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党某某,男,1972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蒲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党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 判 长  李俊萍代理审判员  李妙娟人民陪审员  王明芳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一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