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蒲民初字第0188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2-03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党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党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蒲民初字第01882号原告张某某��女,1974年2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蒲城县。委托代理人蒙某,陕西省蒲城县某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党某某,男,1972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蒲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党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 判 长 李俊萍代理审判员 李妙娟人民陪审员 王明芳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一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