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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于民二(银)初字第6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6-12-01

案件名称

黄水华与陈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于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于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水华,陈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于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于民二(银)初字第68号原告黄水华,男,1967年9月17日生,汉族,江西省定南县人,住定南县。被告陈文,男,1978年11月10日生,汉族,于都县人,住于都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水华诉被告陈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水华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被告对陈文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黄水华申请撤,系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水华撤回对被告陈文的起诉。本案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由原告黄水华负担。审判员  王锋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钟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