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成华民初字第20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何某某与谢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某,谢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成华民初字第200号原告何某某。委托代理人杨伟,四川蜀文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被告谢某某。原告何某某与被告谢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叶世明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杨伟,被告谢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何某某诉称,2013年2月,原、被告自由相识并恋爱,同年4月18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并于当年9月21日生育一女取名谢艾茜;由于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又性格不合,被告长期好赌,不尽家庭责任,还动手殴打,并长期与其他女性网上聊天伤害原告,现在双方的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请求人民法院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婚生女随原告生活,被告每月支付生活费800元并承担医疗费、教育费的一半。原告举出了如下证据:1、原告与被告的《结婚证》(2013年4月18日);2、婚生女谢艾茜的《出生医学证明》(2013年9月21日);3、被告谢某某的居住《证明》(2014年8月7日);4、被告致伤原告的照片16张。被告谢某某辩称,原告所述多处与事实不符,事实上被告并不好赌,只是偶尔娱乐而已;被告也并没有做伤害原告破坏家庭的事;原、被告双方都是再婚,组成一个家庭实属不易,被告很珍惜这份感情,且小孩子尚幼,因此不同意离婚。被告未举证。经审理查明,2013年2月,原告何某某与被告谢某某自由相识并恋爱,同年4月18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并于当年9月21日生育一女取名谢艾茜。另查明,(1)原、被告现处于分居状态;(2)原告未就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举出证据。认定上述事实,有本案庭审笔录在案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虽然均系再婚,但婚前经过自由认识并恋爱,应当理解为具有较好的感情基础,双方为此应当十分珍惜;原告未就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举出证据,法庭不能认定双方的夫妻感情已经达到破裂之程度;相反,双方今后只要加强沟通,增进理解,夫妻感情是能够得以恢复和维持的。据此,本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何某某与被告谢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何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叶世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 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