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巨商初字第34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山东铁雄新沙能源有限公司与日照市四通经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铁雄新沙能源有限公司,日照市四通经贸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巨商初字第348号原告山东铁雄新沙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巨野县。法定代表人张亿贵,任公司董事长。被告日照市四通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法定代表人陈为来,任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铁雄新沙能源有限公司诉被告日照市四通经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铁雄新沙能源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14日以被告日照市四通经贸有限公司将诉争货款还清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山东铁雄新沙能源有限公司与被告日照市四通经贸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被告日照市四通经贸有限公司主动将诉争货款还清,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原告申请撤诉,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铁雄新沙能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日照市四通经贸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750元,减半收取1875元,由原告山东铁雄新沙能源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魏俊玉审 判 员 祝司聚人民陪审员 解恒兵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马亚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