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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李民初字第0000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2-09

案件名称

崔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李民初字第00006号原告崔某。委托代理人王晓丽,江苏慧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某。委托代理人徐松来,海安县李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某与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崔某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崔某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崔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殷程鹏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朱 彤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民事案件的原告或者上诉人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或者上诉人负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