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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瑞塘诉保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陈艳华与舒世国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艳华,舒世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瑞塘诉保字第17号申请人陈艳华。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姜晓勇,瑞安市塘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舒世国。申请人陈艳华因与被申请人舒世国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现申请人陈艳华以避免被申请人舒世国逃避履行债务、非法转让财产为由,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登记在被申请人舒世国名下的坐落于瑞安市塘下镇塘西村塘梅路1-4号房屋(产权证号为:00007947号,已申请权证遗失)以及坐落于瑞安市塘下镇塘西村塘梅路房屋(产权证号为:瑞安市房权证瑞房字第××号,已抵押)予以保全。申请人陈艳华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陈艳华提出诉前保全申请的理由成立,为了防止该财产的可能转移,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应依法准许申请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舒世国名下的坐落于瑞安市塘下镇塘西村塘梅路1-4号房屋(产权证号为:00007947号,已申请权证遗失),限制其办理转让、抵押、买卖过户等手续。二、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舒世国名下的坐落于瑞安市塘下镇塘西村塘梅路房屋(产权证号为:瑞安市房权证瑞房字第××号,已抵押),限制其办理转让、抵押、买卖过户等手续。申请人陈艳华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萍萍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谢 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