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珠香法刑初字第21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黄某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
案由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珠香法刑初字第214号公诉机关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男,于湖南省涟源市,身份证号码:×××551X,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涟源市。因本案于2014年10月11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4日被逮捕,现押于珠海市第二看守所。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以珠香检公诉刑诉[2015]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4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一雄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9日下午,被告人黄某在珠海市香洲区汽车总站水晶堡附近路边,以人民币20元的价格,将一本《流动人口婚育证明》贩卖给黎某。同年10月11日,被告人黄某被抓获。经查,上述《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系伪造。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黎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抓获经过,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户籍证明,现场及物证照片,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无视国家法律,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律,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黄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某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11日起至2015年2月10日止。)二、随案移送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一本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姚 峰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栾丽霞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二百八十条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