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江岸保字第0003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金宗刚与武汉市升达物资有限公司、冯贤桥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金宗刚,武汉市升达物资有限公司,冯贤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江岸保字第00036号申请人金宗刚,委托代理人蔡红喜(特别授权代理),湖北灵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武汉市升达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大智路5号吉庆家园3-9-3号。法定代表人冯贤桥,董事长。被申请人冯贤桥,申请人金宗刚因民间借贷纠纷,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武汉市升达物资有限公司、冯贤桥银行存款人民币390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金宗刚的担保人金宗强以其名下位于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黄孝河故道2栋1层4号房屋为保全提供担保。经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金宗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一、冻结被申请人武汉市升达物资有限公司、冯贤桥银行存款人民币390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二、查封申请人金宗刚的担保人金宗强名下位于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黄孝河故道2栋1层4号房屋(所有权证号:武房权证江字第××号,建筑面积67.64平方米)。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申请人应当在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保全。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周汉忠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丹青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