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商执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11-15
案件名称
杨玉华申请执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诸暨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商执字第7号申请执行人杨玉华,男,汉族,住商城县。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诸暨支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玉华与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诸暨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信中法民终字第1389号民事调解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林承友执行员 孙治国执行员 冯郁峰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孟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