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城执异字第98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江彩霞、张玉忠等与薛飞、陈媛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彩霞,张玉忠,董伟伟,薛飞,陈媛,李瑞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

全文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城执异字第982号异议人(案外人)江彩霞。申请执行人张玉忠。委托代理人万飓,山东康捷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董伟伟。委托代理人万飓,山东康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薛飞。被执行人陈媛。被执行人李瑞武。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玉忠、董伟伟与被执行人薛飞、陈媛、李瑞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异议人(案外人)江彩霞提出案外人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案外人)江彩霞称,法院查封的位于城阳区文阳路97号28号楼2单元702户的房产,虽然登记在李瑞武名下,但根据我与李瑞武于2013年3月28日所签订的离婚协议,上述房产归我所有。故请求法院对上述房产予以解封。两申请执行人辩称,对于案外人的异议,由法院依法处理即可。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张玉忠、董伟伟与被执行人薛飞、陈媛、李瑞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2012年6月28日,薛飞、陈媛、李瑞武与张玉忠、董伟伟签订担保借款协议书,薛飞向张玉忠、董伟伟借款人民币500000元,陈媛、李瑞武自愿为上述债务提供保证担保,后未履行还款义务。本院执行中于2014年7月8日查封了被执行人李瑞武名下的位于青岛市城阳区文阳路97号28号楼2单元702户(房地产权证号:市2010706**)和青岛市城阳区华城路391-1号2号楼3单元502户(房地产权证号:房私s060**)的房产各一处。另查明,案外人江彩霞与被执行人李瑞武原系夫妻,双方于2013年3月28日在青岛市城阳区民政局办理了协议离婚手续。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位于城阳区文阳路97号28号楼2单元702户的房产归案外人江彩霞所有,房贷由李瑞武继续承担。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四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本案中,我院依法查封的位于城阳区文阳路97号28号楼2单元702户的房产,双方虽在离婚协议中约定上述房产归案外人江彩霞所有,但双方没有办理该房屋过户手续,该房产依然登记在被执行人李瑞武名下,案外人江彩霞未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我院在执行中依法查封该房产符合法律规定,故案外人请求法院对上述房产予以解封的执行异议本院依法不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江彩霞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审 判 长  陶志胜人民陪审员  李维娟人民陪审员  黄 燕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晓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