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长执字第1135-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垣县支行与杨瑞民、杨士文等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垣县支行,杨瑞民,杨士文,杨新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长执字第1135-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垣县支行。负责人邢宝明,任行长。被执行人杨瑞民。被执行人杨士文。被执行人杨新亮。本院作出的(2014)长民二金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杨瑞民、杨士文、杨新亮在指定期限内未履行上述判决书所确定的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垣县支行本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2月1日决定立案,现已进入执行程序。为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杨新亮在银行的存款元予以划拨。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赵排富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王鹤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