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泾民初字第4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曹福勤诉景有民合伙协议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泾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泾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泾民初字第40号原告曹福勤,男,汉族,生于1967年10月23日。被告景有民,男,汉族,生于1972年10月20日。本院在受理原告曹福勤诉被告景有民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后,在适用简易程序中,原告曹福勤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经本院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系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福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96元由原告曹福勤承担。审判员 牛林福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许 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