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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中民二初字第197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2-13

案件名称

沙宝军与王俊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沙宝军,王俊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中民二初字第1979号原告沙宝军,男,回族,1950年10月26日出生。被告王俊峯。本院在审理原告沙宝军与被告王俊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沙宝军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沙宝军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沙宝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沙宝军负担。审判员  丁稳静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孙志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