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中民二初字第197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2-13
案件名称
沙宝军与王俊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沙宝军,王俊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中民二初字第1979号原告沙宝军,男,回族,1950年10月26日出生。被告王俊峯。本院在审理原告沙宝军与被告王俊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沙宝军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沙宝军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沙宝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沙宝军负担。审判员 丁稳静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孙志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