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024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3-20
案件名称
郭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0246号原告:郭某,女,汉族。委托代理人:王祥雨,宿州市埇桥区大泽乡镇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李某,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张志华,宿州市埇桥区大泽乡镇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郭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 培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吴孔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