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201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2-07
案件名称
周甲与周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甲,周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2018号原告周甲。委托代理人周某。被告周乙。原告周甲诉被告周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甲及其委托代理人周某、被告周乙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甲诉称,原、被告经人做媒于1948年农历春节成婚。婚后生育一女二子,即XXX、XXX、周某,三个子女均已成家立业。近几年来,被告脾气变得暴躁,日常生活中双方各过各的,少有交流。特别是最近,被告动手推搡原告致其骨折而只能住进养老院长期休养。现原告经慎重考虑,决定与被告离婚,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被告周乙辩称,原告述称双方缔结婚姻及生育子女的情况属实。现双方均住在养老院安度晚年,确实没有共同生活和交流,故同意与原告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做媒于1948年农历春节成婚,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属事实婚姻。原、被告婚后生育长女XXX、二子XXX、三子周某。原、被告婚后共同相处生活并养育三个子女成家立业。近几年来,原告述称被告脾气变得暴躁,且双方均因年老体弱而无力互相照顾。尤其是原告于2014年11月前去养老院看望被告时,被被告推搡致原告腰椎骨折,导致夫妻矛盾加深。故原告于2014年12月29日诉至本院,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审理中,被告同意与原告离婚,且原、被告均一致表示婚后财产不要求在本案中一并处理。另原、被告离婚后的赡养问题均由三个子女共同负担。上述事实,由原、被告的陈述、原告提供的户籍资料及原、被告所在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的婚姻关系属事实婚姻。现原告提出离婚,被告同意离婚,且经本院审理后确认均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故本院应依法准予原、被告离婚。对于原、被告离婚后的赡养问题,作为原告代理人的小儿子周某在代理此案中明确表示,由原、被告的三个子女共同负担父母的养老事宜。另原、被告亦均表示,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不要求在本案中一并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周甲与被告周乙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周甲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人民法院。审判员 董正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胡琛罡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