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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鱼民初字第201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1-30

案件名称

陈宸与宗树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鱼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鱼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宸,宗树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鱼民初字第2011号原告:陈宸。委托代理人吕伟,女,1967年10月6日出生,汉族,(系原告之母)。被告:宗树显。原告陈宸与被告宗树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11月24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广玉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宸委托代理人吕伟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宗树显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宸诉称,2013年8月4日,被告向原告借款4万元,2014年3月14日被告向原告借款4万元,并出具借条两张,双方约定了借款期限及利息,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按照约定支付本金及利息,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80000元及利息,承担诉讼费用。被告宗树显未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宗树显于2013年8月4日向原告借款40000元,被告宗树显向原告出具:借款日期2013年8月4日,借款人宗树显借陈宸现金肆万元整,约定2014年8月4日归还,月利率2%的借据一份,于2014年3月14日向原告借款40000元,被告宗树显向原告出具:借款日期2014年3月14日,借款人宗树显借陈宸现金肆万元整,约定2014年6月14日归还,月利率1.5%的借据一份,因被告未按约定还款,原告诉来法院。以上事实,由当事人陈述、借据等证据证实,均已在案为凭,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被告双方借贷关系事实清楚,被告未按约定还款,属违约,原告诉请被告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符合法律规定。被告宗树显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宗树显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原告陈宸借款80000元及利息,利息约定,自借款之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00元,由被告宗树显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份,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广玉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永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