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舒民保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吕靖国诉李明李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诉前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吕靖国,李明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舒民保字第14号申请人吕靖国,男,住舒兰市。被申请人李明,男,住吉林市船营区。申请人吕靖国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申请将被申请人李明驾驶的吉BTZ7**号小型客车予以扣押,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2015年1月3日11时许,被申请人李明驾驶吉BTZ7**号小型客车在舒兰市人民大路文化广场西侧将申请人撞伤,申请人的申请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李明驾驶的吉BTZ7**号小型客车予以扣押。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此页无正文审 判 员 关长征审 判 员 李元成审 判 员 曹凤吉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秦洪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