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头民二初字第3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2-03
案件名称
新疆建工集团永祥门窗幕墙有限责任公司与新疆保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疆建工集团永祥门窗幕墙有限责任公司,新疆保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头民二初字第35号原告:新疆建工集团永祥门窗幕墙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理表人:罗强元,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守海,男,1979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新疆保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池城,职业不详。原告新疆建工集团永祥门窗幕墙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新疆保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新疆建工集团永祥门窗幕墙有限责任公司于二0一五年一月八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新疆保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经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疆建工集团永祥门窗幕墙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新疆保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892.51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946.25元,由原告承担1946.25元,由本院向原告退回1946.26元。审判员 王灵燕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谢 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