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岳池民初字第12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3-13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余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余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岳池民初字第120号原告李某某,男,生于1981年1月9日,汉族。被告余某某,女,生于1981年3月5日,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唐亚东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