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楼民二初字第23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2-05
案件名称
原告许帜与被告刘建行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刘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楼民二初字第239号原告许某。被告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某与被告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许某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许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350元,减半收取1117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唐干才代理审判员 彭莎莎代理审判员 米 辉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蒋 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