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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丰民初字第323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鲤城支行与杨少梅、詹光明、江南(福建)投资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鲤城支行,杨少梅,詹光明,江南(福建)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丰民初字第3238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鲤城支行,住所地泉州市鲤城区。负责人吴小群,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林贤宁,男,住泉州市鲤城区,该支行员工。委托代理人岳川,女,住址同上,该支行员工。被告杨少梅,女,1974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溪县祥华乡。被告詹光明,男,1964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江南(福建)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鲤城区。法定代表人蔡建省,该公司负责人。委托代理人周成铿、王海秀,福建佳远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鲤城支行与被告杨少梅、詹光明、江南(福建)投资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鲤城支行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鲤城支行以另行起诉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鲤城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鲤城支行负担。审 判 长  谢朝晖代理审判员  梁超毅代理审判员  庄 瑮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 枫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