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龙执字第50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6-03-07
案件名称
刘迎年诉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分公司人格权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迎年,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龙执字第500号申请执行人刘迎年。被执行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分公司。本院在执行刘迎年诉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分公司(2014)龙民初字第145号人格权纠纷一案中,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被执行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分公司主动给付申请执行人刘迎年赔偿款;申请执行人刘迎年同意该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龙执字第500号人格权纠纷一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谷庆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何米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