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甬商终字第5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2-10
案件名称
宁波中睿电气有限公司与宁波天欣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宁波天欣电气有限公司,宁波中睿电气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甬商终字第5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宁波天欣电气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宣誓。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宁波中睿电气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锡忠。委托代理人:杨芸。上诉人宁波天欣电气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宁波中睿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2014)甬象商初字第17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宁波天欣电气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宁波天欣电气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宁波天欣电气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780元,减半收取890元,由上诉人宁波天欣电气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亚平审 判 员 徐 栋审 判 员 黄海兵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李军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