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二七法执字第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郑州和德塑钢制品有限公司与郑州市海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合同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二七法执字第001号申请执行人郑州和德塑钢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妙芳,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郑州市海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金洲,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河南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金良,该公司董事长。关于申请执行人郑州和德塑钢制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郑州市海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南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二七民二初字第1113号民事判决书和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郑民三终字第128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第3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郑州市海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86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河南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7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爱平审判员 周 辉审判员 陈鹏飞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向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