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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襄城执字第166-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3-27

案件名称

郭福珍与李建明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福珍,李建明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5)襄城执字第166-5号申请执行人郭福珍。被执行人李建明。本院于2012年3月29日作出(2005)襄城执字第166-2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李建明名下的位于襄城区庞公路52号4栋4层141号房屋一套,现因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鄂襄城民二初字第00757号民事调解书,确认上述查封房屋归案外人陈立军所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登记在被执行人李建明名下的位于襄城区庞公路52号4栋4层141号房屋一套的查封(房屋所有权证号:襄城区字第000xxxxx号)。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微审判员 王立新审判员 乔 勇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余 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