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襄城执字第166-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3-27
案件名称
郭福珍与李建明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福珍,李建明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5)襄城执字第166-5号申请执行人郭福珍。被执行人李建明。本院于2012年3月29日作出(2005)襄城执字第166-2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李建明名下的位于襄城区庞公路52号4栋4层141号房屋一套,现因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鄂襄城民二初字第00757号民事调解书,确认上述查封房屋归案外人陈立军所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登记在被执行人李建明名下的位于襄城区庞公路52号4栋4层141号房屋一套的查封(房屋所有权证号:襄城区字第000xxxxx号)。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微审判员 王立新审判员 乔 勇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余 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