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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乐执民字第2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薛仁来与周景寿、金京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薛仁来,周景寿,金京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乐执民字第24号申请执行人薛仁来。被执行人周景寿。被执行人金京芳。本院在执行(2015)温乐执民字第24号申请执行人薛仁来与被执行人周景寿、金京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周景寿、金京芳无银行存款记录,被执行人周景寿、金京芳的房产本院另案已查封但无法处置。对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行为本院已将其列入失信名单。现本案尚未执行到位的50000元及利息暂不具备继续执行条件,故暂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温乐执民字第24号案执行。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线索或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连新利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林伟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