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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民(三)初字第27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3-11

案件名称

邓国岩诉新民市大民屯镇毓宝台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国岩,新民市大民屯镇毓宝台村民委员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新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民(三)初字第275号原告邓国岩,男,1983年3月17日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新民市。被告新民市大民屯镇毓宝台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同上。法定代表人程威,系该村委会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邓国岩诉被告新民市大民屯镇毓宝台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志平独任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邓国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20元,减半收取56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志平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海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