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五执字第0004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2-04
案件名称
五河县东刘集镇蒋集村村民委员会与陈荣寿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五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五河县东刘集镇蒋集村村民委员会,陈荣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五执字第00041号申请执行人:五河县东刘集镇蒋集村村民委员会。被执行人:陈荣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2012)五民一初字第000284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法院生效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陈荣寿银行存款人民币196850.00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王霄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姚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