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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虞民初字第12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王亮亮与虞城县城建局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虞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虞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亮亮,虞城县城建局

案由

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虞民初字第128号原告王亮亮,男,1984年7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虞城县。委托代理从徐文赞,虞城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虞城县城建局。地址:虞城县。法定代表人张伟,该局局长。原告王亮亮诉被告虞城县城建局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向被告虞城县城建局送达手续前,原告以被告的主体资格不对,向本院撤回起诉,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亮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56元,减半收取728元由原告王亮亮承担。审 判 长  张清泉人民陪审员  吴先华人民陪审员  林建芝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蔡 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