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米易执字第24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邱长海申请执行张兵、曹洪梅民间借贷纠纷扣留裁定书
法院
米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米易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邱长海,张兵,曹洪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四川省米易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米易执字第241号申请人邱长海。被执行人张兵。被执行人曹洪梅。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米易民初字第305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张兵在文付军、李丽处的购房款140000元正。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唐 川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梁大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