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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迎中财保字第4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山西友联实业有限公司与韩卫东委托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山西友联实业有限公司,韩卫东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迎中财保字第42号原告山西友联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万柏林区西渠路28号。法定代表人刘雄信,总经理。被告韩卫东,男,1966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山西友联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韩卫东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担保,申请冻结被告银行存款110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本院认为,原告山西友联实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韩卫东银行存款一百一十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全龙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 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