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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棣民初字第123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刘某甲与刘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甲,刘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棣民初字第1233号原告刘某甲。委托代理人张玉兰,山东正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乙。委托代理人付治国,山东易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甲与被告刘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甲负担。审 判 长  杨秀伟审 判 员  刘志国人民陪审员  刘秀然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徐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