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棣民初字第123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刘某甲与刘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甲,刘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棣民初字第1233号原告刘某甲。委托代理人张玉兰,山东正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乙。委托代理人付治国,山东易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甲与被告刘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甲负担。审 判 长 杨秀伟审 判 员 刘志国人民陪审员 刘秀然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徐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