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石惠执字第443-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骆中清与石嘴山市惠农区城乡建设和城市管理局、宁夏亘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骆中清,石嘴山市惠农区城乡建设和城市管理局,宁夏亘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石惠执字第443-1号申请执行人骆中清,男,1965年11月26日生,汉族。被执行人石嘴山市惠农区城乡建设和城市管理局,住所地宁夏石嘴山市惠农区德胜路。法定代表人张明俊,石嘴山市惠农区城乡建设和城市管理局局长。被执行人宁夏亘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1063037-3,住所地:宁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黄河西街430号、432号。法定代表人张涛,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骆中清与被执行人石嘴山市惠农区城乡建设和城市管理局、宁夏亘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2014年2月20日作出的(2013)石惠民初字第185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4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石嘴山市惠农区城乡建设和城市管理局、宁夏亘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暂无有效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百五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5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2014年2月20日作出的(2013)石惠民初字第185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窦德亮审判员 吴怀库审判员 李韶清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 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