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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港行初字第0027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1-23

案件名称

洪宝林与海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强制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宝林,海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港行初字第00270号原告洪宝林。被告海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住所地海门市海门镇北海东路1号。法定代表人唐国强,职务局长。委托代理人苏建红,海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局长助理。委托代理人王翔,江苏联佑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洪宝林诉被告海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城管行政强制,本院于2014年11月13日立案受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洪宝林于2015年1月4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洪宝林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洪宝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洪宝林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海燕代理审判员  王小燕人民陪审员  杨 静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许美燕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