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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榆民初字第05885-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原告李生瑜与被告朱喜军、王燕燕、薛军军、薛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生瑜,朱喜军,王燕燕,薛军军,薛建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榆民初字第05885-1号原告李生瑜。委托代理人郭富裕。被告朱喜军。被告王燕燕。被告薛军军。被告薛建军。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生瑜与被告朱喜军、王燕燕、薛军军、薛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由审判员马存兴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本院认为,案件事实较为复杂、当事人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马存兴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 卓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