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榆民初字第05885-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原告李生瑜与被告朱喜军、王燕燕、薛军军、薛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生瑜,朱喜军,王燕燕,薛军军,薛建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榆民初字第05885-1号原告李生瑜。委托代理人郭富裕。被告朱喜军。被告王燕燕。被告薛军军。被告薛建军。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生瑜与被告朱喜军、王燕燕、薛军军、薛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由审判员马存兴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本院认为,案件事实较为复杂、当事人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马存兴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 卓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