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侯执字第53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谢桂香申请执行四川联鹏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侯执字第534号申请执行人谢桂香。被执行人四川联鹏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施永记。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4)武侯民初字第503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月8日受理谢桂香申请执行四川联鹏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四川联鹏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规定,裁定如下:暂停被执行人四川联鹏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在成都市武侯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工商事项变更登记、换发新版营业执照及办理年检手续。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苏 建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理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