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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兴执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冯学继与被执行人黎雄伟、龙细兰、陆顺通、陆杨敏、彭茂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兴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兴执字第18号申请执行人冯学继,男,1977年12月7日生,现住广西博白县。被执行人黎雄伟,男,1973年11月10日生,现住广西兴业县。被执行人龙细兰,女,1979年12月14日生,现住广西兴业县。被执行人陆顺通,男,2014年5月10日生,现住广西兴业县。被执行人陆杨敏,男,1953年10月16日生,现住广西兴业县。被执行人彭茂宏,女,1951年12月24日生,现住广西兴业县。申请执行人冯学继与被执行人黎雄伟、龙细兰、陆顺通、陆杨敏、彭茂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博白县人民法院2014年7月17日作出(2014)博民初字第29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黎雄伟、龙细兰、陆顺通、陆杨敏、彭茂宏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申请执行人冯学继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5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过查询,被执行人黎雄伟、龙细兰、陆顺通、陆杨敏、彭茂宏无存款,无可供执行财产,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该案未履行的标的本金是52322.45元,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有可供执行财产再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博白县人民法院2014年7月17日作出(2014)博民初字第29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该案未履行的标的本金52322.45元,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有可供执行财产再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寿强审 判 员  杨永莉代理审判员  唐国富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陆海锋